关于颁发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(劳动人事)厅(局),人事厅(局)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,解 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、生产部: 为了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》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,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,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 理,保护社会公共利益,维护正常职业秩序,劳动部、人事部共同制定了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》,现颁发给你 们,请遵照执行。
劳动部
人事部
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






